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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演绎真实事件要当事人同意吗
专家称改编创作应有底线和红线意识
近日,一名网友自称“南大碎尸案”逝者的姐夫,发文喊话演员张译,称其主演电视剧《他是谁》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电视剧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剧中还虚构了“余爱芹婚外情”的剧情,导致年迈的父母被气病,卧床不起。
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讨论:影视作品演绎真实事件,到底需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如何避免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介绍,近些年,部分影视作品为了突出艺术效果,塑造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会对原型人物故事进行改编,有时会让原型人物难以接受,甚至对电影制作者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侮辱和诽谤。”赵占领说,对真人真事改编形成的文学或影视作品,即便改编很大,也并不必然侵犯原型人物的名誉权,关键看是否满足侵权构成要件。影视作品属于再创作,如果不满足侵权构成要件,那么演绎真实事件并不一定要当事人同意。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作鹏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的名誉权、声誉权以及死者的人格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影视作品改编真实事件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对原型人物或其家属进行夸大、负面影射或贬低等不当的改编行为,则极有可能侵犯原型人物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影视作品演绎真实事件时,底线和红线意识应当成为共识。”金作鹏认为,对于真实事件中涉及的人物敏感信息,比如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等,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公开或过度曝光,应该谨慎处理这些信息,防止因为影视剧的传播而引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避免作品陷入侵权法律纠纷。
“制片方也应当尊重事实,在影视作品改编创作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持对事实的尊重,避免歪曲和不实呈现。”金作鹏说,影视作品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和影响力,作品创作要尊重公序良俗,避免传播不良的价值导向。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事件中,倘若影视作品侵权事实成立,参演的演员和播出平台是否会陷入侵权纠纷也是公众热议的话题。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演员不构成侵权,平台是否侵权则需考虑其是否尽到审查义务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因素。
“在影视作品拍摄过程中,演员仅仅是通过表演来展现自己的艺术价值,并没有参与作品创作的决策环节,所以演员并非影视作品拍摄和播放行为的主体责任人,因此其不构成侵权问题。”金作鹏说。
“影视作品由制片方制作并享有著作权,若其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由制片方承担。”赵占领指出,播出平台一般不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但若被侵权方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权即停止播出,而其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则播出平台可能会就损害扩大部分与制片方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如果侵权事实成立,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
金作鹏建议,当事人在察觉到侵权情况时,应先采取措施固定证据,比如保存录制的视频和截图、收集影视作品中涉及不当改编的表述的文字资料等,与出品方进行协商和解。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可以寻求专业调解机构的帮助,借助专业力量推动问题解决。当侵权事实得以认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出品方承担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在内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的责任判定中,通常会根据出品方在侵权行为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以及消除影响的具体责任范围和方式,如公开声明、积极协调、整改与补救措施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金作鹏说。
实际上,近年来影视作品改编风波并不少见。比如,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后,电影原型陆勇对制片方提起诉讼,原因是从电影筹备到制作完成的全过程,制片方始终未获取陆勇的合法授权,且影片所展现的部分情节与客观事实不符,对陆勇的个人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那么,如何规避影视作品演绎真实事件带来的法律风险?
金作鹏指出,出品方需要注意作品本身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是否遵循国家在出版领域以及影视作品传播方面的相关法规条例以及播出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
“从演员的角度来说,只要其表演方式符合出品方和导演的既定要求,并且与剧本以及作品的发行平台和场景相契合,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其自身的表演行为不会引发侵权问题。但在特殊的表演方式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删减或取舍,避免因表演不当而引发潜在的侵权风险。”金作鹏说。
对于播出平台,金作鹏认为,应当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对即将播出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其核心目的就是确保播出的内容都是合法合规的。只有这样,播出平台才能从源头上把好关,有效规避侵权风险,营造一个健康、合法的影视播出环境。
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韩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