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松炜报道:2月27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政策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指出,“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现满足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在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

“商转公”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全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办法》明确,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佛山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主借款人须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同时,申请“商转公”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且属于佛山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羊城晚报)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